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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拿专利5天诉宇树科技侵权并索赔8000万,最高法谴责:精心算计,宇树科技 创始人

时间: 2026-02-26 04:48作者: 克尔·休伊特

  一起与宇树科技有关的专利案件,在首次开庭半年后尘埃落定。

  据南方+去年8月报道,杭州露某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由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开庭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这是宇树科技首次遭遇与发明专利相关的诉讼。

  二审判决书显示,露某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请求:判令宇树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露某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的“Go2”机器狗,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判令宇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实际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法院审计为准;判令宇树公司按侵权获利3-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法院审计为准。

  露某美公司称,该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该专利于2018年8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权稳定有效。涉案专利包括四肢活动关节驱动系统、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设计、无线远程控制功能及毛皮与脚垫结构等特征。宇树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构成直接、等同及变相侵权。该公司称,以侵权获利为基数乘以3倍计算,宇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7045.23万元,最终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

  宇树公司一审答辩称,露某美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液位传感器”“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以及“气体传感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足端力传感器与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不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激光雷达与涉案专利中的“气体传感器”,不等同。露某美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本案中,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对宇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宇树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露某美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该院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继而指出,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该院予以谴责。

南方+记者 张晋 朱红鲜